本报北京11月28日电今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会议室一时间成了曝光违法药品广告的展室,一批刊出违法药品广告的报刊,被展示在前来参加“加强药品广告管理”新闻通气会的多家首都媒体记者面前。
一段时间以来,药品广告成为媒体上出现频率高,刊播量大的广告品种之一,不少消费者在药品选择上也往往跟着广告走,却不知其中不乏违法广告。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有很多违法广告是难以识别的,不过其中也有一部分很容易判断,这就是有关治疗肿瘤、治疗艾滋病、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药品,因为《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中规定,是不允许发布广告的。
除了明令禁止的药品广告外,目前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主要还有刊播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广告。
伪造药品批准文号。例如以北京市发祥技术研究所名义刊登的“九黄灭癌合剂——中华808”广告,其标示的批准文号京卫药广审(文)200030035就是伪造的。
篡改审查批准的内容。例如湖北龙丹药业公司生产的复方熊胆乙肝胶囊、吉林延边中药厂生产的“中风康冲剂”、吉林省东方制药公司生产的“血滞通胶囊”、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虎清肝颗粒”、山东孔府药厂生产的“消淋败毒散”等药品广告,都存在严重篡改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夸大宣传疗效的问题。其中“中风康冲剂”的广告中,擅自加入了主治脑萎缩、脑供血不足、脑动脉硬化、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病、癫痫等疾病的内容。
此外,还存在在食品广告中宣传治疗作用,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药品的问题。还有通过软广告违法宣传药品。例如以专题报道、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对药品疗效进行夸大不实的宣传。
为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管理,国家药品监管局重申:
凡出现药品名称的及任何形式的企业药品宣传材料,在发布刊播前,必须经审查批准;
经审查核发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必须是广告成品,刊播的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广告成品内容及形式不一致的,按违法广告查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试生产期药品及医院制剂,被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不得刊播广告,审查机关不得受理其广告申请。
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督司的官员在通气会上指出,针对那些对药品疗效进行夸大不实宣传的软广告,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处理办法。